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上述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与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一项特定原则。它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经营运作。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吸收世界国际贸易惯例兼容并蓄的产物。任何违反商业道德,违反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行为都会导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结果。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一般是指忠于职守、诚信无欺、公平竞争、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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