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依法不予受理作出复函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注册商标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作出答复: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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