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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执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必须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工商机关将对经纪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记录;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并将被公示。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刚刚颁布实施的新《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做出的规定。 目前,各类经纪人广泛活跃在消费品、房地产、文化、体育等各类市场上,但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特别是行为规范及执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对1995年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在很多地方做了调整。《办法》对经纪人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即经纪人"是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既非生产企业也不属流通企业,交易活动完全依赖于执业人员具体的居间、代理或者行纪行为。为加强对经纪人的规范和管理,《办法》规定,"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为了方便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预防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执业过程中损害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利益,《办法》还规定"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据悉,工商机关将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工商机关将向社会公示。一旦经纪人出现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或超范围从事经纪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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