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下称甲方):
委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就 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与相关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第三条: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费金额为:
以上律师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缴付.甲方音交付律师费时必须交给乙方财务并开收据.否则本所不负任何责任,诉讼费由甲方自己向法院缴付.除上述律师费外,乙方依代理合同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而实际支出之必须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工本费、通讯费、政府费用及其他必须支出之费用),由甲方给予报销.
第四条:甲方应按时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职责,维护甲方之合法权益,及时交付在代理申请执行事务过程中收授之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依法赔偿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对乙方承办律师代理活动不予配合,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完成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乙方所收代理人费应予退还.
第八条:如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之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代理活动,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指派其他律师借甲方委托之事宜.
第九条:甲方非因第七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依约缴纳代理费或拒绝退还代理费.
乙方非因第六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交代理费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因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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